工伤九级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。
以下是九级工伤赔偿的主要构成项目及计算标准:
1.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
这是无论是否离职都可以获得的赔偿。
标准:9个月的本人工资。
说明:“本人工资”是指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。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300%计算;低于60%的,按60%计算。
2.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
这两项费用通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。如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,暂时无法领取这两项。
支付方:
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: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: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3. 其他实报实销或按规定支付的费用
医疗费: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停工留薪期工资:在治疗期间,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。时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。
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: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一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工伤职工,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:
1.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用:治疗工伤的医疗费、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,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药品目录、住院服务标准;
2.住院伙食补助费: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,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;
3.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: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、经办机构同意,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、食宿费用;
4.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: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因工伤需要安装假肢、矫形器、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;
5.生活护理费:已经评定伤残等级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,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,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按月支付;
6.伤残相关补助金/津贴: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;
7.一次性医疗补助金: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,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(限5-10级伤残);
8.因工死亡相关待遇: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;
9.劳动能力鉴定费: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官方费用。
二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项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九条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:
1.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: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,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由单位按月支付;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,伤情严重的经鉴定可延长,延长不超过12个月;
2.停工留薪期护理费: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,护理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;
3.五级、六级伤残津贴:五级、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,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%、60%;
4.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: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,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(限5-10级伤残),具体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